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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,因配合COVID-19疫情加強防疫措施,其防疫照顧假之申請

主旨: 有關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,因配合COVID-19疫情加強防疫措施,其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建議一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 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11921號函辦理。

二、 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,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,解釋得以防疫照顧假作為防疫所需之特別應變措施,合先敘明。

三、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、公私立幼兒園、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、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,倘因縣市政府宣布停課、預防性停課、改採線上教學、暫停或延期辦理各類活動、或各類為因應疫情而採取之措施者,如COVID疫苗接種等,於前項情形期間,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,家長得申請防疫照顧假。

四、 有關申請防疫照顧假對象之原則,建議如下:

(一) 「12歲以下(意即未滿13歲)之學童」或「國民中學、高級中等學校、五專一、二、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」之需求者,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。

(二) 前述家長,包括父母、養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(如爺爺、奶奶等)。

五、 檢附教育部函文1份供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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